
国家能源局:已有10.3GW海上光伏项目列入第三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开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60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文件指出,在国家层面已有1030万千瓦海上光伏项目列入第三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其中部分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同时在省级层面,山东、江苏等地相继印发了本省关于海上光伏的规划建设方案,并出台了相关管理政策文件。
文件还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十四五”期间沿海地方审批海上光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0余个,主要集中在山东、浙江、江苏等地。
详情如下:
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6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海上光伏产业助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沿海地区发展新能源既有电力负荷需求高、消纳条件好的优势,但也普遍面临用地紧张问题,尤其是光伏发电能量密度低、用地面积大,土地制约问题更加突出。我们积极支持沿海地区向海上拓展新能源发展空间,将海上光伏作为拓展发展空间、破解能源资源约束瓶颈、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
一、关于推进海上光伏科学布局
海上光伏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处于探索前进的初级阶段,我们高度重视相关布局研究工作。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条件需考虑水深、盐度和海风等主要因素,渤海、黄海、东海北部近海水深相对较浅,受台风影响相对较弱,盐度相对较低,总体来看工程建设条件较好。上述范围内,在国家层面已有1030万千瓦海上光伏项目列入第三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其中部分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同时在省级层面,山东、江苏等地相继印发了本省关于海上光伏的规划建设方案,并出台了相关管理政策文件。您在建议中提到,海上光伏规划布局应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原则,我们对此予以赞同。为规范项目用海管理,自然资源部出台专门政策,明确项目选址布局方面的要求,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作用。
二、关于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技术升级方面。我们积极支持和推动光伏发电技术创新,产业全球竞争优势持续增强,光伏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整体技术全球领先,TOPCon、异质结、背接触等多种技术路线快速发展,光电转化效率不断提升,为光伏多场景应用提供了良好技术支撑。同时,我们鼓励海上新能源与海洋能、海洋牧场、海上能源岛等多元能源资源业态融合创新发展,提升海域空间立体开发利用效率和水上水下综合经济产出。下步,我们将继续引导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开发适配多种应用场景的新能源产品。
激励措施方面。一是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三免三减半”等。二是电网接入。2022年我局印发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对光伏项目电网接入管理要求,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三是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对于项目用海办理,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林草局优化了用海用岛征求意见工作流程。四是海域使用金缴纳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依法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
三、关于加强项目监管与监测评估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地方开展海上光伏项目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十四五”期间沿海地方审批海上光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0余个,主要集中在山东、浙江、江苏等地。为进一步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江苏和上海等地方已明确要求海上光伏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下步,将继续加强海上光伏项目生态环境监测及跟踪评估,依托已建项目开展生态环境长期监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生态环境长期、累积影响研究,切实推动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