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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源14条举措出炉:盘活存量、严控备案、消纳提升!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新疆新能源有效投资和提升新能源利用率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并就《若干措施》发布《一图读懂》和答记者问。

出台背景

截至今年7月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累计装机规模约1.8亿千瓦。当前,处于国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在新能源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新能源利用率下滑、新能源投资积极性不高等阶段性问题。

在此背景下,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发展实际,坚持远近结合、突出方向性,坚持供需结合、突出科学性,坚持存量增量结合、突出落地性,出台了《若干措施》,通过政策集成创新,着力破解新能源发展中的阶段性矛盾,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有效投资,持续提升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

主要内容

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科学释放新能源有效投资潜力。从压减盘活存量项目、优选新增备案项目、加快推进绿电直连、用好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结果、加快抽水蓄能和光热项目建设、保障储能项目合理收益、强化各类要素保障等七个方面,加快推动一批条件成熟项目落地实施,持续释放新能源投资潜力。

二是多措并举提升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从建立目标约束预警机制、压实企业公平消纳责任、合理压减燃煤自备机组发电量、拓展绿色氢氨醇产业发展路径、持续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精准产业招商扩大用电负荷、推动新能源与多产业协同发展等七个方面,全方位拓展消纳空间,保障新能源利用率保持合理水平。

三是健全调度通报机制。持续跟踪新能源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新能源利用率、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情况,层层压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责任,保障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科学释放新能源有效投资潜力

(一)压减盘活存量项目。对备案满1年、满2年未实质性开工的新能源项目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实质性开工。

(二)优选新增备案项目。支持资金可落实、电网可接入、负荷可配套、3个月内可实质性开工的新能源项目备案。

(三)加快推进绿电直连。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原则,布局一批绿电直连项目。在产业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等前期审核环节主动介入,引导新能源企业与产业项目业主一同布局绿电直连并做好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工作。

(四)用好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结果结合2027年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结果,引导新能源企业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收益,加快内部投资决策,推动新备案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五)加快抽水蓄能、光热项目建设加快在建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对纳规1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申请动态调整;加快在建光热项目建设,督促已备案项目尽快开工。

(六)保障储能项目合理收益用好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等政策,加快在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完善新型储能常态化调用机制,对独立新型储能“应调尽调”,杜绝“建而不用、储而不调”。

(七)强化各类要素保障。督促企业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开通新能源项目专属审批通道,建立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提速办理相关手续,强化全链条要素支撑,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尽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多措并举提升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

(八)要建立目标约束预警机制。对标国家能源局对新疆新能源利用率87%的目标要求,各地(州、市)制定年度新能源开发及消纳实施方案。制定自治区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办法,科学监测新能源利用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指标完成情况。

(九)压实企业公平消纳责任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不低于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目标。对于新建硅基、铝基、化成箔等项目,在节能审查环节明确绿电消费比例。对逾期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十)合理压减燃煤自备机组发电量。鼓励燃煤自备机组通过耦合新能源、建设储能(热)等方式,实施低碳化改造,改造后度电排放降低10%-20%,力争降低20%以上。推动自备电厂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考核,健全适应自备电厂的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机制,激励自备电厂主动参与调峰、调频。

(十一)拓展绿色氢氨醇产业发展路径。积极推进氢能和绿色液体燃料发展,加快培育绿色氢基能源产业链,推动天山北麓绿色氢氨醇生产基地建设。以绿氢替代、降碳减排为核心,争取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支持绿色氢氨醇项目建设,拓展绿氢在煤化工、石化、冶金、交通等领域应用,加快准东绿氢制备高效耦合煤制天然气等国家级氢能示范项目建设。

(十二)持续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持续完善750千伏等电压等级电网网架,因地制宜谋划电网项目,加快项目前期、核准和建设,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科学统筹火电、水电、储能等调节资源运行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新能源发电空间。

(十三)精准产业招商扩大用电负荷。聚焦绿色算力、电解铝、化成箔、人造金刚石、玄武岩纤维等重点领域,编制自治区高载能低排放重点产业客商目录。组建招商小分队,赴援疆省市开展点对点招商、上门招商。健全招商线索、意向接洽、签约投产等全周期服务,定期对各地招商成效进行调度。

(十四)推动新能源与多产业协同发展。鼓励新能源企业主动与高载能企业加强合作,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高载能产业与新能源协同布局、集群发展,加速形成“以新促新”产业新生态。

健全调度通报机制

重点跟踪新能源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新能源利用率、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情况,第一时间收集梳理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统筹化解各类制约因素,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全面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详情如下:

《关于推动新疆新能源有效投资和提升新能源利用率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新疆新能源有效投资和提升新能源利用率的若干措施》(新发改能源〔2026〕59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若干措施》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区牢牢把握“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核心定位,持续加快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步伐,截至今年7月底,新能源累计装机规模约1.8亿千瓦。当前,处于国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在新能源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新能源利用率下滑、新能源投资积极性不高等阶段性问题。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区新能源发展实际,坚持远近结合、突出方向性,坚持供需结合、突出科学性,坚持存量增量结合、突出落地性,出台了《若干措施》,通过政策集成创新,着力破解新能源发展中的阶段性矛盾,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有效投资,持续提升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是什么?

《若干措施》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科学释放新能源有效投资潜力。从压减盘活存量项目、优选新增备案项目、加快推进绿电直连、用好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结果、加快抽水蓄能和光热项目建设、保障储能项目合理收益、强化各类要素保障等七个方面,加快推动一批条件成熟项目落地实施,持续释放新能源投资潜力。二是多措并举提升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从建立目标约束预警机制、压实企业公平消纳责任、合理压减燃煤自备机组发电量、拓展绿色氢氨醇产业发展路径、持续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精准产业招商扩大用电负荷、推动新能源与多产业协同发展等七个方面,全方位拓展消纳空间,保障新能源利用率保持合理水平。三是健全调度通报机制。持续跟踪新能源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新能源利用率、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情况,层层压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责任,保障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三、本次《若干措施》与今年1月印发的《推进新形势下新疆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关系是什么?

本次出台的《若干措施》,是今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推进新形势下新疆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深化拓展和配套补充,结合当前我区新能源项目建设、消纳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尤其是在压减盘活存量项目、优选新增备案项目、压实企业公平消纳责任、合理压减燃煤自备机组发电量、精准产业招商扩大用电负荷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更新政策措施、明确实操路径,前后两个《若干措施》形成前后接续、互为支撑的政策组合,统筹破解新能源扩投资与促消纳的现实难题。

四、支持哪些新备案项目?

在新增新能源项目备案上,综合统筹各地风光资源条件、电网接入空间、负荷消纳能力等因素,支持资金可落实、电网可接入、负荷可配套、3个月内可实质性开工的新能源项目备案,从源头上避免项目“只备案、不开工”,杜绝资源浪费和闲置。

五、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如何落实?

为压实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拓宽新能源电力消纳渠道,鼓励重点用能行业增加物理绿电下网比例,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不低于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目标。对于新建硅基、铝基、化成箔等项目,在节能审查环节明确绿电消费比例。对逾期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通过明确刚性的消纳考核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消纳主体责任,促进新能源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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