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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监测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0-20 10:42 浏览次数:

为加强新冠病毒常态化监测预警,防止病毒通过冷链食品途径传播,保护我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个人)要在收到进口冷链食品1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名称、境外企业名称和注册编号、标注的生产日期、进口口岸和日期、经营单位进货日期。)

2.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个人)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疾控等部门开展排查、新冠病毒核酸采样监测、监管工作,严禁阻挠和破坏排查、监测工作;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日常管理,做好从业人员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3.市疾控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进口冷链食品名单对每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抽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的进口冷链食品方可出售,同时,定期对冷链食品的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检测范围覆盖全市大型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冷冻冷藏库房等重点场所。检测取样点包括冷冻肉类和进口海(水)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全部链条,及其从业人员、外环境。)

4.请广大群众谨慎购买进口冷链食品,不要购买未经监测合格的进口冷链食品。同时,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出售无检测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6238761,6778180。

5.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瞒报、漏报进口冷链食品信息或阻挠进口冷链食品监测,擅自出售无我市疾控部门出具检测报告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由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经营单位(个人)进行处理;引发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公主岭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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